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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强制设计中的人文主义精神
作者: 陈圆 / 唐勇钢 河北大学艺术学院 来源: 装饰 时间: 2012年12月13日


1. 三寸金莲与高跟鞋有异曲同工之妙,虽然穿着者感到很不舒服,却保持了理想的行为姿态。


2. 太师椅虽不是一种舒适的坐具,对于把“正襟危坐”当成高品质生活礼仪的中国人来讲,这种强制的规范也恰恰符合了传统文化中“克己复礼”的儒家精神。

当我们在城市漫步的时候,街边大片的开放绿地会让每个人都心旷神怡,优美的城市环境提高了我们的生活品质,然而,美丽总是带有一点的缺憾,正当你沉浸并享受这优美的环境之时,你会发现绿油油的草地上不知什么时候被人走出了一条或弯曲或笔直的小土路,通向了绿地中央的目的地。让你疑惑不解的是,在这条小土路的不远处就有一条由石子铺成的精致小路通向了几乎相同的目的地。这时候你的心里就会愤愤地嘀咕起来:“人们太缺少公共意识了!”直到某一天,当你需要穿过这片绿地时,你竟然也产生了踏上这条被人踩踏的小土路的冲动。甚至,你可能已经下意识地迈步走了上去……

也许,你能够克制自己踏上绿地中的小土路的冲动并指责别人缺乏公共意识。但同时我们会疑问:为什么人们不去走那条离土路不远的专为行人设计的石子小路?

从公众角度出发可以做出这样的解释:石子小路之所以形同虚设是因为设计违背了便利、节约的原则,这条小路根本就不是最便捷、最合理的设计。但是,如果从设计本身的角度思考的话又会提出新的疑问:设计仅仅是为了个体或者公众的使用方便吗?

“设计是把一种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的形式传达出来的活动过程”[1],而“现代设计是为现代人、以及现代经济、现代社会的生活方式提供服务的艺术活动”[2]。无论从设计还是现代设计的概念来分析,设计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个体和公众的生产生活而服务,还具有更广泛和更宏观的社会责任。这意味着设计不但为我们提供物质上和生活中的便利,更重要的是应当体现高度社会关怀和人文主义精神。合理是相对的,如果设计的合理性只是从个人或者公众的角度出发,那设计就会落入被动、迎合的窠臼。也就是说,设计也不应该一味地从属和迎合公众的意愿,而是应当在宏观规划的前提下,提高设计自身的社会与精神标准,并以此限定并引导公众的社会行为,从而提高公众与社会的审美能力。因此,从设计本身来讲,设计完全可以成为一种公众的规范和标准,使公众有所遵守,以体现设计本身代表的精神价值。这种规范和标准则体现了设计的强制意义。

强制的字面意义可以理解为以某种无形或者有形的力量强力约束人或者物,或者是以这种力量来使人执行某种行动。与上述强制的意义不同的是,设计的强制性依靠产品的某种形式产生对人行为的约束或唯一执行的作用,其实质是保持或者延长设计的有效性能。设计的强制性无论在生产、生活以及社会建设中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比如城市道路中的路沿石和女性经常穿着的高跟鞋,看似二者毫无联系,实质上都具有明显的强制特征。路沿石的设计可以强行约束车辆跨道行驶,从而避免了交通混乱而使城市交通更加有序。高跟鞋具有坡面的特征,为了保持身体平衡,穿着者必须调整身姿使身体后倾,而这种强制的结果恰恰展现出了女性优美的身姿,这也正是高跟鞋虽然穿着不舒服,但令女性趋之若鹜的原因。前后二者分别体现了公共产品和个人产品的强制特征。因此不难看出,无论是针对公共产品或者个人产品的强制设计,其实质都是为了体现强制设计的精神意义,前者的设计使社会秩序更加规范,体现了社会的精神面貌,后者通过改变女性的身体姿态,体现了强制设计的审美意义,使穿着者和欣赏者都获得了精神上的愉悦。

从形式来看,强制设计限制了人的行为并带有强迫的意义,人在使用产品的过程中成为了被迫执行者,这似乎违背了现代设计中为人与社会服务即“人性化”的设计原则。但是,如果认真解读现代设计的概念与“人性化”的含义,就不难发现,强制的设计则表达了更宏观的人文主义精神。这具体表现在:

一,强制设计是对“以人为本”设计观念更宏观的表达。“人性化”的设计并不等同于“以人为本”的设计。“以人为本”的设计观念产生于工业化生产的现代社会,它以人体工程学为基本依据,并结合当前工业活动和消费文化,使产品造型更加符合人类使用习惯。“以人为本”概念最早源于西方哲学思想,哲学家提出了“人是万物中心”的观点。这种哲学思想在现代设计中被发扬光大,从而造就了西方发达的工业文明。需要强调的是,虽然“以人为本”哲学思想创造了现代设计的繁荣,但是却将人放在了自然的对立面。结果导致人类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也破坏了自然,造成了人与自然的冲突。与西方哲学不同,中国传统文化观念中的“人性化”却强调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人不再是万物的中心,而是自然中的一分子。因此提出了“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从而形成了“设计以自然为本”的设计观念。“设计以自然为本”从逻辑上涵盖了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以自然为本并不意味不考虑人的舒适与便利,而是个人感受从属于自然属性。这种观念从更宏观的角度处理了人、自然与设计的关系。它强调的“人性化”是人与设计之间的伦理与规范。这种伦理与规范也正是人与设计都应具备的自然特征。它所表达的“人性化”是充满人文主义精神关怀的设计观念。真正的“人性化”设计不是狭隘的依靠人体工程学或者满足个人欲望的设计,与迎合个体设计相反的是,它更多考虑的是公众角度的“人性化”。

二,强制的设计体现了设计与人性的尊严。中国古代的书法艺术虽然不属于设计范畴,但其所表达的形式与设计形式如出一辙。书法艺术在操作过程中对人的行为设定了诸多的限定因素——书写工具、书法动作、书写方向,都对人的常规动作、习惯起到限定作用。但正是这些违反常规行为的限定条件表现了书法艺术的精神内涵。书法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写字,而是被当成一种行为,表现书写者自身的修养。这也正体现了传统人文精神中强制的意义。同样,在传统的设计中也体现了积极的“强制精神”。太师椅是中国古典家具中一种重要的坐具,相对于西方的沙发而言,无论从形制、材质还是人体工程的角度来看,它都不算是一件舒适的作品。一旦上坐,必须要以端正的姿态才会让身体感到舒适。一个优秀的设计必定是对人的积极精神与思维的表达,而当设计被公众认可之后,又能够起到引导公众行为与思维的作用。这也正是设计形式里暗含的精神意义——强制认同者与使用者必须要遵守某种伦理和规范。由此可见,优秀的设计并非仅仅是一种迎合而是一种恰如其分的引导,这体现了设计的尊严。这也正是强制设计的意义。

三,强制的设计体现了平等的设计思维。在一个物质与精神并不高度发达的社会环境中,根本就无法要求所有公众具有高度的公共规范意识。缺少规范与限制的个体则会侵犯和危害他人或集体的利益。因此就需要强制的规范保证被侵害者的利益。强制规范虽然是对个体的限定,保证的却是整体和集体利益。因此强制的平等思维体现在强制的行为规范是针对公众集体的,而非个体行为的反映。对于设计来讲,这种规范和保障则会物化成形式,成为可以看到的强制规范。不难看出,无论现代产品设计中的强制特征还是传统文化中的强制特征都表达了相同的设计态度——以强制的形式表达宏观的“人性化”精神,即要求使用者或者执行者对某种公众认同的行为规范的接受。强制的设计强调了对公众意识与行为的思考,设计考虑的不是个体舒适性,而是集体应当遵守的行为与规范,从而更大限度体现设计的价值。设计起到了引导集体行为的作用。城市交通中依靠路沿石隔离了车辆与行人,不但限定了行人与车辆的混行,还保证了行人的安全,保护了交通中的“弱势群体”,使其与车辆处于了平等安全的地位。

让我们回到文章最开始的情境,绿地中设计的小路之所以成为了无效的设计不正是因为设计缺乏了合理的强制特征吗?行人之所以会放弃精心设计的小路而要自发地走出一条土路,是因为设计没有强制行人对小路做出唯一的选择。开放的绿地反而为行人提供了开辟另一条道路的可能性。如果我们把绿地中的小路看成公众应当遵守的伦理与规范的话,那么这种伦理与规范恰好代表了设计应当具备的人文主义精神。当代表了人文主义精神的伦理与规范没必要必须遵守时,人们自然会放弃这些约束。毕竟,在公众的潜意识里向往更多的自由。于是,在没有强制设计的前提下,小路变成了无效的设计,设计的人文主义精神也变得无迹可寻。

“强制”并非是一种缺少人文关怀的思维方式,恰恰相反,“强制”则表现为一种积极的精神力量去规范并引导着公众。因此,强制设计中体现的人文主义精神在现代设计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在一个物质与精神不是极度发达的社会环境里,需要用强制的形式去规范引导人们的行为,才会使社会秩序更加合理、社会环境更加和谐。

注释:

[1] 王受之:《世界现代设计史》,中国青年出版社,北京,2009,第12 页。

[2] 同[1]。

参考文献:

[1]( 日) 原研哉:《设计中的设计》,朱锷译,山东人民出版社,济南,2006。

[2] 马未都:《马未都说收藏·家具篇》,中华书局,北京,2008。

[3] 顾群业、王拓:“对设计‘以人为本’和‘绿色设计’两个观点的反思”,《设计艺术》,2008.4。
(责任编辑: 徐大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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